董文凯关于推进小贷公司信贷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意见

董文凯,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全国优秀小贷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江苏小贷行业发展智库经营管理专委会专家委员。

本文是作者根据多年的小贷行业从业经历,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提出了当前小贷公司信贷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意见,相信经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小贷公司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涉及小贷公司的金融纠纷化解效率必将进一步提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精神,为合理、有效化解金融纠纷,应当进一步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其实质是推动综合治理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司法部门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纠纷的作用,坚持将非诉解决挺在前面,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加强诉调对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促进纠纷的诉前分流,缩短诉后审判和执行周期,从而提高金融纠纷化解效率。

从一些省市近期公布的《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可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五类合同纠纷,约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九成。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及小贷公司的案件大约在8-10%左右。解决小贷公司金融纠纷化解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金融稳定非常重要。如何具体推进小贷公司信贷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我认为,法院、行业协会、企业互相配合,可以有效促进小贷公司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

一、小贷协会可以发挥行业引领作用,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1、协调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坚持诉源治理,维护金融稳定。

法院、地方金融监管局、小贷行业协会主动融入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加强沟通协调,解决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困难。减少涉众性风险和合规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挥职能定位和专业优势,规范、有序地建设和管理非银金融市场,把好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准入关,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制定退出机制。对近两年新出现的借用小贷公司放贷通道从事民间借贷和以小贷公司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的放贷行为要高度警惕,这些行为往往是高利贷等不公平金融活动的源头,也常常与套路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极易引发群体性金融纠纷,增加解纷难度。

小贷行业协会加强与法院、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驻本地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指导小贷公司提高守法和合规意识,善尽合同义务,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优化服务,规范经营,加强内控,防控风险,减少纠纷发生。同时,引导小贷公司熟悉和应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解纷效率。

法院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关注个案反映出的重大问题,精准识别某些金融机构或某类金融案件中的共性隐患,主动运用司法大数据预警金融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风险,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2、加强宣传培训,引导会员合理利用司法资源,适应多元化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

加强全行业金融纠纷化解方法培训,指导成员企业合理利用多元化解纷机制。邀请有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调解组织的专家,针对小贷公司的特点,结合案例进行辅导。对解纷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收集、总结和攻关。

3、大力推进金融仲裁,有效分流金融纠纷。

与仲裁机构加强联系沟通,依法支持、监督仲裁机构对金融案件仲裁工作,使金融纠纷得到分流。倡导金融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4、推动制定小贷公司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和实施办法。

一是协调建立金融纠纷诉调联席会议。

加强与法院、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协调组织召开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审理与多元化解座谈会,就金融案件受理情况、多元化解经验做法、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小贷公司诉讼风险的环节与因素及审判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座谈讨论。

将小贷公司信贷纠纷纳入诉调对接案件范围,明确诉调对接模式、程序等要求,加大金融纠纷诉前化解力度,既节约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又提高解纷效率。

协调小贷公司、法院和仲裁机构,拓展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引入专业调解机构,将部分金融纠纷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进行处理。

二是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人员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注重优化治理结构和建章立制,提升服务效能。

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组建调解专家库。

加强调解员职业素养、调解技能、法律金融知识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效率。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办案补贴应当弥补调解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三是完善诉调平台建设。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

四是强化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的双向衔接。可互设工作站,强化,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法院也可以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五是制定小贷公司金融纠纷诉调实施办法。规定诉调案件范围、规范调解程序、严格调解时限、明确司法确认和执行等具体问题。。

5、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小贷公司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评估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效果,及时调整适用的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6、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小贷公司处理疑难、复杂投诉,可申请调解机构指派独立专家出具金融消费纠纷中立评估意见,以中立评估意见为参考,与投诉人协商处理方案。

7、推动建立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探索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提升金融投诉渠道的可得性、便利性。专业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承担投诉受理、转办、调解、裁决等职能,推动纠纷高效解决,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8、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涵盖在线调解、现场调解、电话调解等多途径的调解体系,高效及时化解纠纷。制定完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总结推广远程调解等实践经验。强化硬件设施配置,对调解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实现调解全程留痕;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配合。

二、小贷公司要创造条件,主动适应快速解纷机制。

1、提高风险意识,减少操作风险。小贷公司贷款纠纷上升,有些迟迟得不到解决,除了经济气候的影响,与风控意识淡薄、业务漏洞和操作瑕疵较多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在以下几方面要特别注意:

一是在提高业务杠杆的同时,要提高风险意识。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是担保不能只重形式,不求质量。加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清偿能力的审查,防止担保变空保。担保人不在于多,而在于实。注意担保物的三性,特别是流动性(易变现)。

三是警惕联保、互保现象后面的陷阱,防止借名贷款。

四是注重贷后监管。及时跟踪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变化,把握最佳回收时机。

五是防止债权实现风险。

⑴物权登记不规范、不及时。

⑵动产质押物形同虚设。

⑶证据有效性风险。

⑷刑民交叉风险。

2、按照民法典和新的监管政策要求,规范合同文本。小贷公司应当结合涉诉案件的情况,研究制定通俗易懂且不产生歧义的合同文本,特别注意:

⑴明确权利义务履行流程和履行责任承担。对于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义务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要积极履行解释说明义务。

⑵规范与助贷、合作机构的业务界限,强化宣传内容管理和获客过程管理。

⑶对利率和计息方式的约定、担保人和担保期限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上,必须明确,不得出现歧义。

比如,对于极易引起争议的贷款利率明示化问题,复利如何计收、罚息能否计收复利问题、过桥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及贷款期间的规定等等。

又如,合同结尾配偶签字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的制式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尾部都有借款人配偶或担保人配偶签名处,而不是载明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担保人,因此,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配偶如仅在借款人配偶或担保人配偶处签名,通常只代表其知晓与同意借款人的借款或担保行为,不代表其同意与借款人、担保人一同承担还款或担保义务,在大额贷款案件中债务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配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3、注重调查质量,规范操作规程。

⑴对借款人提交的证明类材料和基础合同必须核实。

⑵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必须看到真人真物、实地调查。

⑶对合同应当面签,杜绝空白合同,对签约过程做好双录(录音录像),注重合同签署过程以及履行解释说明义务的证据留存。

⑷加强对公司担保的合规性和手续审查。公司章程是否允许对外担保?公司担保的手续是否齐备?包括:是否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担保的主债务人、担保方式、主债权金额、范围等与担保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⑸警惕利用六假(假冒当事人、假冒身份证、假冒签字、加盖假印章、虚构虚假交易、虚假资金用途)骗取贷款。

⑹对借新还旧、转贷或展期案件,要注意担保人、担保手续的规范衔接和办理。

⑺注意与助贷机构的操作界限。

⑻服务不等于代办、代签、代转

4、善尽本方义务,保证证据效力。

一方面保证己方充分尽责,减少和杜绝金融纠纷中的本方过错;一方面保证证据效力,消除争议,为速裁提供可能。

及时适应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新理念、新原则和新规定,全面修改完善风控体系。

5、加大对多元解纷机制的应用力度。

小贷公司应强化能调尽调意识,金融消费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小贷公司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查明事实。

小贷公司在金融纠纷案件化解中,一定要有理有利有节,懂得妥协。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不能有过高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要根据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可能性,实事求是主张权利,不能抱着霸王条款不放。

6、产品创新不能抵触现有法律,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以前我们在法无禁止则可为的理念下,创新了不少品种。在金融严监管的大气候下,大部分创新和变通产品都已取消或禁止。如何扩大杠杆,小贷公司伤透了脑筋,这时候就要HOLD住自己,不能冒险,挑战法律,归根到底是合规经营问题。

7、改进贷后管理,明确送达方式。

在贷后管理方面,要按照贷后频率,定期实地访谈债务人和担保人,及时发现经营状况恶化、担保人和抵押物状态变化,经营地址变更等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适当的维权方式,严禁以送达催收函方式代替实地走访和上门核实。

要明确约定送达方式,主动向客户推荐电子送达方式,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

8、在解纷条款约定中,积极引入仲裁和调解机制。

把仲裁和调节作为解纷的优先选项,列入合同。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9、积极采用电子支付令等解纷方式。

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案件,小贷公司应积极向人民法院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限期支付现金。从而省去了证据交换、开庭、宣判等程序,节约时间和诉讼成本。尽管支付令也有这样那样的制约,但是,对于开展数字金融服务的小贷公司,深化支付令及电子送达的融合应用,可更好实现金融案件快慢分道、繁简分流,让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驶入解纷的快车道

10、应用信息化解纷技术,适应智慧裁决方式。

主动对接智慧解纷平台(如南京宁融智诉一体化解纷平台),迅速完善现有的小贷综合业务平台,实行放贷流程的在线化、数字化、保真化。同时,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数据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行繁简分流,形成金融纠纷速裁机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精神,为合理、有效化解金融纠纷,应当进一步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1、提升人案配比,组建速裁团队。

现在各级法院都面临着人少案多的问题,某些案件(比如破产案件)投入的司法资源与现行的考核考评机制不一定配套,影响法官办案积极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和匹配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

组建速裁团队,速裁快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2、轻重分流,快慢分道,完善快审速裁机制。

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推广专业化审判。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法院也可以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等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推动和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4、创新开庭方式,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

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委派、委托调解、送达、案件材料交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具体工作的效率,便利当事人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建设智慧型金融司法,彰显创新功能。

出台无纸化诉讼工作指引,探索诉讼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案件审判效率。

南京正在打造宁融智诉一体化解纷平台,集成全流程在线区块链存证、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批量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文书自动生成、网络查控等功能,实现诉讼四化:诉讼活动智能化、诉讼方式在线化、诉讼档案无纸化、诉讼数据保真化。小贷行业协会和小贷公司要积极了解、适应和参与。

5、平等保护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权益。

严惩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诉讼、执行等方式实现债权。从严审查债务人经营情况、资金流向等重要事项,发现骗贷嫌疑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防止利用民事诉讼掩盖非法金融犯罪行为。积极开展涉小贷公司清收挽损专项行动,稳妥处理受疫情、灾情影响金融纠纷,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无力还款的,积极促成放贷人和借款人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对借款人符合相关政策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小贷公司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城市普惠金融客户的贷款权益应当依法维护。

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金融债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依法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对于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依法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酌减相关费用,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6、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7、加大执行力度,提高解纷质量。

发挥法院在信息调查方面的优势,执行法官加强对老赖资产的穿透侦查,对老赖和跑路者加大打击力度,追缴其隐匿资产,解决一批陈案、积案,帮助小贷公司追回一部分金融资产。

 

2022年11月8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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