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渝金发〔2013〕8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完善市区(县)分级管理机制,规范设立和变更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 10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 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监管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所称区县金融办,指重庆市内的行政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服务工作牵头部门)、两江新区金融发展部、北部新区商务局、重庆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以及经市金融办认定具备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公司设立

(一)基本要求

1.注册资本。设立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贫困(含国家级和省级)区县为1亿元人民币,主城区外其他区县为2亿元人民币,主城区为3亿元人民币;设立外资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外资比例应占50%以上

2.出资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的出资条件。企业存续3年以上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自然人股东出资条件。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必须坚持完全自有、真实合法的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自然人出资额应未超过家庭货币性收支结余总额。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投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经公证的家庭继承、接受他人赠与的货币资金。

境外自然人不得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3)控股股东(主发起人,下同)资产最低限额。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除应具备其他股东相应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境外来渝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应为10亿元人民币以上;市外来渝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应为5亿元人民币以上;市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应为2亿元人民币以上。

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权的比例超过10%,且在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中出资额和持有股权最多的股东。关联方持股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并视为控股股东。

(4)内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且只有一个持股比例最高可为注册资本50%的控股股东,其余每个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为注册资本的10%。

    (5)关联人之间的出资限额。内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共有持股金额最高为注册资本的50%,其他每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共有持股金额最高为注册资本的10%、最低为注册资本的1%。

 关联方,指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6)股东承诺:所有股东在小额贷款公司批准筹建期间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股权;批准筹建期间如有要求退出和转让股权的,所有股东自动放弃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格;持股比例居前三位的(包括控股股东在内,含并列)股东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转让股权。

(7)一个投资主体在重庆市最多只能投资参股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且不能同时控股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配备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应是控股股东的直接关系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且至少有一名担任过银行县级支行副行长以上或分行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担任过其他金融类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部门(含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筹建时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开业前不能调整。

(二)筹建申请受理

 1.申请要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公司类型、

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构成情况、注册地(住所)和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简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

 (2)筹备工作委托书(可参考附件1)。

 (3)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境内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须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同意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基本情况(含重点经营活动、资质及获奖情况等),合伙企业另需提交普通合伙人材料(参照自然人股东)。

境内事业法人作为股东的,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章程、最近一次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

自然人作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提供投资企业或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家庭其他货币性收入来源和结余证明材料。

境外企业或社会团体作为股东的,提交基本情况介绍、主体资格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及其他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含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投资人性质、资金性质和出资能力的证明函件)、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股东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4)股东承诺书。自然人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

股权转让以及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并实行承诺面签制度(可参考附件2、附件3、附件4)。境外股东还应对投资资金性质、使用期限及机构持续经营期限做出承诺。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

(含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产品设计、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6)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董事长、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和在金融类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证明材料。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间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限内资小额贷款公司,附该律师事务所资质证明复印件,可参考附件5)。

(9)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受理程序及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小组向区县(自治县)金融办提

出筹建申请。区县金融办对自然人股东承诺书落实面签手续,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转报市金融办。

区县金融办每次只能转报一家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获得市金融办筹建批复后,方可再次转报。对申请设立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成熟一家转报一家。

(2)市金融办对区县金融办转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不予同意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申请材料退回区县金融办。

(3)发起人的筹建保证金(占注册资金的10%)到位。

(4)市金融办在股东筹建保证金到位后出具小额贷款公司筹 建批复,向区县金融办发批复文件。

(三)开业申请受理

1.基本要求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单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符合条件且与批准筹建时一致。

(2)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结构适合业务经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住宅不得作为营业场所)。

(3)注册资金。内资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验资报告,外资、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资金到位时间承诺。

(4)管理制度。业务、财务、信息上报和披露等制度完备(可参考附件6)。

(5)监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配备数据上报系统专用计算机1台;硬件最低配置要求:CPU双核2. OGHZ,内存4G,硬盘320G,内置网卡;操作系统:windows xp专业版sp3。应

安排至少2名大专学历以上、45岁以下熟悉办公软件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管系统数据录入与上报工作。

2.开业申请要件

(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

所、营业场所、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书》。

(3)验资报告和该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内资小额贷款公司)。

(4)公司章程(需有非本公司融资进行的股权质押需报市

金融办同意所有股东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股权,持股比例居前三位的(包括控股股东在内,含并列)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转让股权内容)。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任命决议。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中国公民需提供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人行征信报告,境外自然人参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拟任总经理履职思路概要。

(8)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承诺书(其中,高

级管理人员另需提供任职期间不在金融行业兼职承诺)(可参考附件7)。

(9)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上报及披露制度等。

(10)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消

防合格验收证明。公司住所必须与筹建申请时确定的住所一致。

(11)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提供的已经安装监管信息上报系统和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12)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开业申请受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

(2)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区县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区县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合格的退回重报,对初审合格的向市金融办转报开业申请。

(3)市金融办组织注册地的区县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所及其他开业准备等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区县金融办也可以根据市金融办的安排,独立对开业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并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向市金融办填报《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合规性审核程序表》。

(4)市金融办对区县金融办报送的开业申请进行审核后,结

合对开业条件的现场验收情况,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开业的书面决定,向区县金融办发批复文件。

二、分支机构设立

(一)基本条件

1.分公司

(1)公司开业经营两年以上。

(2)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以上,平均每个分公司的

营运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以上。

(3)近两年无违法经营、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4)近两年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未超过3%资产质量良好。

(5)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的,公司近一年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1%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0%以上;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外设立分公司的,公司近两年单户贷款余额末超过资本净额0. 5%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0%以上。

(6)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两年资本利润率在8%以上。

(7)分公司设主要负责人1名,须具备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8)市金融办指定机构提供监管评级2级以上的证明料。

   (9)公司承诺分公司设立后,公司单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保持本款第(5)项标准。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具有小额信贷专业背景和成熟的微型金融模式,承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的单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设立分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和分公司设立后,公司单户贷款未达到定标准的,不得再增设分公司。

市金融办批准跨经营区域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名称可以取消原有的注册地区县名。

    2.代办点

(1)办理线下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代办点。

(2)公司开业经营两年以上。

(3)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最高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2%,平均每个代办点的营运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最高单户贷款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1%,平均每个代办点的营运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

(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5)代办点设负责人1名,须具备2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6)公司承诺代办点设立后,公司每年单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保持本款(3)项标准。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具有成熟的小额信贷经营管理模式,承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的季末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设立代办点可视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的代办点设立后单户贷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再增设代办点。

(二)申请要件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设立宗旨,总公司运营情况,分支机构名称(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全称)XX(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域名称或地名)分公司重庆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全称)XX(分支机构所在地 的区域名称或地名)代办点)、营业场所、负责人、主要业务范围、可行性分析等;

2.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

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分支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4.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包括内部职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财务等管理规定;

5.现有分支机构情况和最近1年新设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

6.近2年公司审计报告、最近6个月经营业绩报告;

7.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金融从业相关证明材料、征信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8.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住宅不得作为营业场所);

9.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金融办的意见材料;

10.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受理程序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区县金融办书面提交申请材料一式2份。区县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符合条件的,向市金融办报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小额贷款公司。

2.市金融办对区县金融办报送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同

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向区县金融办发批复文件。

3.小额贷款公司自接到市金融办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

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或开业的,申请人应当报市金融办确认原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三、公司变更

 (一)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名称。

2.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住所(注册地)、营业场所或分支机构

营业场所。

3.变更股东姓名(名称)。

4.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分

支机构负责人。

5.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除公司重组并购外,一个自

然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股权转让且股权转让总额不得超过50%,与下一年度的股权转让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公司重组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和公司并购与分立。

6.变更注册资本。除公司重组外,一个自然年度内原股东只能增资一次(不含受让原股东转让的股权),只能新增股东增

加注册资金一次(不含新进股东受让原股东转让股权)。

7.变更公司类型。

    8.分立或合并。

9.撤销分支机构。

10.变更业务范围。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重大变更事项

1.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行为,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一个自然年度内股东股权一次性转让达到和超过原公司注册资本的50%;

    3.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合并。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小贷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受理要件

1.变更申请书,内容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2.董事会或股东会、监事会关于相应变更的决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变更事项不涉及修改章程的除外)。

5.变更公司名称,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变更股东姓名(名称),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7.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近一年审计报告。涉及股权转让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涉及注册资本变化的,提交变更后验资报告,并附该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内资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原股东增加出资或新增股东的,需符合股东的相关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实行面签制度;涉及股东退出的,需提供退出申明;新进股东需提供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和退出的承诺书,新进股东是控股股东的,应提供在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和退出的承诺书。

8.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

构负责人,提交相关决议或任(免)职文件,新任人员参照公司设立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9.变更公司住所、跨区县变更公司营业场所和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需符合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区县金融办的意见材料。

10.一个自然年度内股东股权一次性转让达到和超过原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新设公司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11.一个自然年度内股东股权一次性转让达到和超过原公司注册资本的50%,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应增加提供重大变更的理由、新股东主体资格及其出资能力等证明材料。

12.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小额货款会司自主变更事项及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持有股权未超过5%的股东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符合股东条件,受让股权后持股仍未超过5%,实行事前报告制度。由小额贷款公司事前向区县金融办报告拟变更情况,区县金融办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报区县金融办备案,区县金融办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转送一套备案材料。

2.小额贷款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县内变更营业场所,实行事前报告制度。由小额贷款公司事前向区县金融办报告拟变更情况,区县金融办在收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变更其营业场所或办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工商登记,并于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区县金融办备案,区县金融办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转送一套备案材料。

(五)区县金融办审查核准事项及程序

1.一个自然年度内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超过年初数的

30%,且该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超过年初数的20 %,且该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一个自然年度内持有股权超过5%、但未超过10%的股东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增持股权后仍未超过注册资本的10%;

4.变更股东名称(姓名);

5.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不含监事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6.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区县内变更住所;

7.变更区县内分支机构名称;

8.因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和非因变更事项修改章程;

9.经市金融办授权审核的其他变更事项。

以上变更事项,由区县金融办完成受理、自然人股东面签手续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区县金融办应于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办。

(六)市金融办审查核准事项及程序

除前(四)和(五)所述变更事项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区县金融办完成备案、自然人股东面签手续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一份申请材料转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区县金融办报送的完整材料进行审核,属重大变更事项还须经市金融办主任办公会审议,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公司解散

(一)受理要件

1.公司解散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销决定或决议

(3)公司清算组成员名单

    (4)清算报告。

2.分支机构解散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解散决定或决议。

(二)受理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解散的,由区县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后报送市金融办。

2.市金融办对区县金融办报送的完整材料进行审核,并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五、格式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关于XX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关于XX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六、其它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批复文件后90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在获得设立批复后4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备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取得同意变更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区、县)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事项不涉及更换营业执照的除外)。

七、附则

(一)本指引中,以上,,和未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以内超过均不含本数。

(二)本指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渝金融办发〔2008〕7号)停止执行。

附件:1.筹备工作委托书

2.股东承诺书(集体)

3.股东承诺书(法人)

4.股东承诺书(自然人)

5.股东间关联关系确认书

6.主要管理制度目录

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承诺书

 

附件1:

筹备工作委托书

投资人:

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人:

委托事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

筹备工作小组享有如下权限:

1.向审核机关提交筹建申请的全部材料; 口同意口不同意

2.向审核机关提交开业申请的全部材料; 口同意口不同意

3.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口同意口不同意

4.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口同意口不同意

5.向审核机关领取相关批复文件;       口同意口不同意

6.被委托人可以更正的其他事项:

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全体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投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投资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2.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人的权限:1, 2, 3, 4, 5项请在相应

的口打;第6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3.筹备小组负责人领取批复文件,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

 

附件2:

股东承诺书(集体)

我们X家公司和X个人拟入股设立XXX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若成为重庆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后,将在本小额贷款公司正式筹建期间不转让股权,否则,自动放弃筹建重庆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

 

所有股东(或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加手印):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股东承诺书(法人)

XXX公司拟入股设立XXX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自愿出资XXX万元,入股设立重庆市XXX小

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股权总额X又%,

作为股东,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公司严格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承诺成为重庆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坚决依法合规经营。

4.本公司承诺成为重庆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后,将在本小额贷款公司正式筹建期间和成立之日起XX年内不转让股权。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

5.本公司承诺在成为XX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在重庆市未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或仅参/控股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股东承诺书(自然人)

XXX拟入股设立XXX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自愿出资XXX万元,入股设立重庆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股权总额XX0o。作为股东,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人严格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工作指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承诺成为重庆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庆

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4.本人承诺成为重庆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后,将在本小额贷款公司正式筹建期间和成立之日起XX年内不转让股权。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股东间关联关系确认书

关于重庆市XX区(县)XX小额贷款XX公司

股东间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XX区(县)XX小额贷款XX公司(筹):

XX律师事务(以下简称本所所接收重庆市XX区

(县)XX小额贷款XX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现就公司股东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

   《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工作指引》(渝金发〔2013〕8号);

国家和重庆市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股东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该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有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股东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筹备组或股东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6)股东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重庆市XX区(县)XX小额贷款XX公司的股东为:

序号

名称/姓名

住所

持股比例

 

为核查公司股东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等,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上述股东中,存在如下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1、

 2、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上述股东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7)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除:1, X X与XX构成关联方;2, X X与X

X构成关联方外)股东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经办律师XX表现优秀,没有不良记录,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附件:本所及相关律师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XX律师事务

经办律师:

XX年XX月XX日

附件6:

主要管理制度目录

一、信贷管理办法

1、贷前尽职调查(含人员素质,调查程序、方式、内容等)

2、信贷业务审查(评级授信制度,工作规范、程序等)

3、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认定及管理制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等)

二、票据贴现业务

三、风险监控制度(稽核监督管理制度、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等)

四、财务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符合行业标准,不良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信息披露制度(报送对象、内容、程序,载明公司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安装和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上报数据)。

 

附件7: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承诺书

本人拟在XXX公司担任XX,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严格按照《重庆市小额贷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人没有《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举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类情形。

3.本人成为X又X公司XX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合规经营,认真履职。

4.本人在XXX公司任XX(仅限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另兼职。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018年1月2日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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