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催收行业的正规化

6月18日,“个人信贷催收行业规范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议由北京信用协会主办、中国消费信贷催收行业协会筹备组协办。

会议吸引了200余人参会,央行征信中心、公安部网络安全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等相关单位的官员,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高级金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湘潭大学等院校的相关专家学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发银行、交行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的信用卡中心高管,蚂蚁金服、京东数科、度小满金融等金融机构高管以及大成等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就催收行业监管立法、行业自律、阳光发展展开讨论。

 

演讲实录:

赖金昌:

大家早上好!

我将对“个人信贷催收行业的正规化”这个议题作一个概念性的讲解。由于时间限制,我只对某些细项作解释,其余的大部份细项,我只在这里列出来,不做解释。

在一个正常的经济体中,催收是信贷生命周期的一个必要环节,因此,催收行业是一个必须存在的行业。既然叫“行业”,或者叫“市场”,必须要有多样性才能构成一个“市场”。

所谓多样性,从信贷权人的角度来说,即在面对困境债务人时,要有若干选择,而不仅仅只有一种选择。拿催收来说,个人债务违约时,信贷权人可以启动一个内部的催收程序,内部催收程序可以做的工作很多,这些工作不一定是起诉,起诉是最后才会采用的一个不得已的方式。一般来说,起诉的比例是很小的。如果一个国家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催收行业,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不鼓励使用司法途径,而是要尽量发展司法之外的方式。在零售信贷行业,在任何一个时点,处于财务困境的个人债务人的数量都很多,每个案子的情况也都不同,司法救济的成本会很高,时间会很长。首先强调这点是为了纠正前面一位发言人的说法。

如果将催收比做一个大“圈”,在这个大圈里面有一个很小的小圈是司法途径。催收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信贷业务或者信贷流程中的一个正常环节,而不是一个司法动作。借款人出现债务违约,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

1、可能是一次性的技术性拖欠;

2、债务人可能有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生意挫折,或家庭变故;

3、债务人有能力还款,但不愿意还;

4、债务人可能已经资不抵债了。

对于信贷机构来说,在个人债务人出现违约时,根据具体的情况,应该有多种选择,比如:

1、了解客户情况,有规律地提醒还款;

2、暂时止付/豁免(forbearance),甚至帮助客户渡过临时性难关;

3、启动机构内催收程序;

4、请求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的帮助;

5、转让逾期资产,包括通过资本市场出售。

因此,从一个金融工作者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催收,大部分工作是跟借款客户进行沟通,告知他相关的债务状况和选择,进行相应的解释,甚至还要帮助借款人克服困难,帮他制定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并不是一件需要依靠法院来解决的严重的事。有些法律人的理解是线性的,“你如果不还钱,我就发一封律师函或把你告到法院去”。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这么做的,只有少数的情况才应该采用司法手段。此外,使用第三方催收公司也仅仅是信贷机构的若干个选择当中的一个,它不是唯一的选项。

我们之所以需要催收行业或者催收市场,它真实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希望市场中的各参与方能够共同合作,仅仅靠单个信贷机构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合作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提高回收率(Recovery Rate)。假如说你的回收率可以从30%提高到40%,这增加的10%的回收款可以提高你的ROE,也可以拿出来跟合作方分成,这就是这个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

那么回收率跟什么有关呢?与信贷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努力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回收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一个经济体的“规制环境”。个人债务催收的回收率在国际上还没有可以横向比较的数据。因此,只能以法人类债务人的情形为例,企业资不抵债情况下的回收率,国际上有统一的可比较数据,OECD国家是70%多,中国30%多,柬埔寨是20%以下。例如,我们最近在柬埔寨启动了一个破产制度和催收行业改革项目,主要目标是把回收率提高到25%以上。如果回收率太低,信贷机构的放贷信心不足,会严重阻碍金融普惠。再以柬埔寨为例,有可能把回收率提高到70%多吗?在可预见的未来应该不可能,这考验的是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

债务催收,特别是第三方催收,是一个正常的行业,服务的不仅仅是信贷机构,也包括电信公司、零售业中的分期融资提供者,以及经济中任何有分期付款销售的其它商事主体等。在发达市场中,催收市场的规制安排主要包括:

催收法律或条例。

1、催收行业的监管机构。

2、一家以上的催收行业协会。

3、行为准则。

4、投诉和异议处理机制。就这点解释一下,其它几点没有时间解释。相对大一点的公司要在内部建立投诉解决机制。有人投诉了,应该有专门的团队进行处理。如果他对你公司的处理不满意,可以投诉到行业协会,对行业协会不满意,可以再投诉到监管机关,对监管机关不满意,还可以找仲裁机构,可以找调解机构,再不满意,可以告到法院。现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也开始建立针对金融服务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这方面,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四个金融争议调解中心。这些对于处理投诉和异议有很大的意义,应该表扬。我们IFC这边也提供了一些知识性的支持。

5、行业认可的最佳实践、工具、会议、出版物等。

6、核心金融基础设施:破产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征信体系等

应该认识到,负责任的催收(Responsible Debt Collection)行业是发展有效率的、公平的信贷市场(普惠信贷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大部份发展中国家面临债务催收市场正规化的困难,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在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金融监管当局的中期目标可以包括:

1、构建有效和平衡的“信贷提供者-借款人”关系,信贷机构不过度放贷,借款人也不过度举债。

2、防止竞争性收账。金融监管机构,包括在座的银行,最害怕的事情是竞争性收账,这对整个社会都不是一件好事,成本很高。“竞争性收账”是什么意思?财务困境情形大多数涉及一家以上的信贷机构。假设一家企业违约了,所有的信贷机构都会很着急,马上到企业贴封条,然后给法院打电话,找自己认识的公权机关采取行动。如果各个信贷权人都这么做,最终的结果是每家机构收回来的钱都很少,由此造成的社会成本非常高,可能毁掉一个人,也可能毁掉一家企业。所以,这个是必须避免的,这也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责任。

3、有解决个人债务困境和逾期还款的不同选项/路径。催收机构需要根据借款人违约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解决路径。并不是说一欠款就采取什么措施。个人出现欠款了,催收机构首先要收集信息,了解情况,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做出判断,然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借款人有一些临时性困难,催收机构还可以帮助他解决困难。去法院打官司不是催收的根本目的,当然,在没有选择的时候,也是最终不得已的一个选项。司法救剂的主要意义在于为市场提供一个最终的、兜底的“预期”。假如庭外的途径有若干,平均结果为Y1、Y2、Y3和Y4,而走法院途径的平均结果(回收率)为X,市场参与方自然会选择整体上高于X的途径。

4、处于财务困境的债务人能及时恢复或退出,避免大规模困境债务留滞。金融监管当局需要想的是,处于财务困境的借款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要让他们尽快恢复还款能力,或让他们能够快速退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在经济中形成大规模的困境债务滞留,甚至带来金融危机。这是很严重的问题,首先,主权债务的评级马上就会降低,信贷机构也没有信心去发放新的贷款,需要借钱的人也借不到钱了。这会对金融普惠带来负面影响,回收率肯定也会处于很低的水平;在危机时,经济恢复的过程会很慢。

5、合理的、可预期的回收率(从而给信贷机构足够的信心,促进金融普惠)。

6、存在一个活跃的不良债权交易市场。不良债权要能够买卖,例如,不良资产形成了,一个选项是可以卖给投资者、催收公司等,让他们帮助收账。这些都是合理的。

7、允许在必要时给逾期债务人发放新融资。对于已经形成不良的债务人,要允许信贷机构在必要时向其发放新的资金,这个也很正常。

8、合理的激励结构,以避免信贷市场中产生过多的新问题贷款。

如何使个人信贷催收市场正规化?请见下面的图,我这里就不做一一解释了。

这些主要源自于我们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做的一项研究。总体上,催收市场的正规化需要有三个方面的进步:

首先,要有一个好的规制环境。

其次,市场上的各参与方的行为必须规范和合规。

第三,消费者要有适当的金融能力(金融素养),能够理解金融产品和权利。

在好的规制环境方面,我只解释其中的一点。个人破产框架是一个必要的组成部份。它的目的并不是让处于财务困境的个人都去破产。豁免式的个人破产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个人破产框架的核心,是规范在真正的豁免式破产之前应该做哪些事情,如何能够帮助个人进行债务重组,帮助个人构建一个还款计划,让他能够恢复经济能力,或者能够让他在努力诚实地还款了一段时间之后实现退出。这种制度更多强调的是法庭之外的解决途径。在完整的个人财务困境解决框架下处理债务问题,存在三种途径:

第一是自愿性协议。双方自愿达成一个结果,给债务人制定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在整个过程中,不会去找政府,跟政府没关系,跟破产法也没关系。

第二是属于破产框架下的庭外程序。

第三才是庭内,通过正式的司法程序清理债务。

在目前中国的情形下,因为还没有个人破产法,第二第二种途径都不可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有所作为,出面鼓励和规范第一种途径。

在市场机构的行为规范方面,不管是信贷机构还是催收机构,都必须有一个独立的部门来制定催收的政策和行为规范,还要有独立的内审线或合规线来监督和审计机构内部的行为。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很重要,不能依靠个人的觉悟,个人觉悟是靠不住的。此外,催收机构内部还要有一个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监管当局对于投诉要建立一个定期报告制度,并定期公布全市场的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这在一些国家早已是常规工作,中国也已经有类似安排,但不知道有多少涉及催收表现的。

在具体的市场机构层面,催收最佳实践的元素主要包括:

第一,要投资于透明的客户关系,包括:客户知情和客户教育,合理的披露,避免掠夺性放贷行为等。

第二,要公平和尊重地与客户打交道,包括:1)非歧视性地对待债务人;2)联系的时间和频率要合理;3)与债务人打交道时,要礼貌、尊重,使用非威胁性语言,绝不使用暴力;4)尊重债务人的隐私,不对外非合规披露逾期负债;5)为债务人提供逾期负债、过度负债的清理选项;6)遵循征信规制和征信外的数据规制。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应该特别关注使用数据的合规性。数据有两大类,一类是征信数据,征信数据是有很严格的规制要求的,有成文的东西,这一条要合规不难。征信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数据和数据分析市场,社会上有几千家数据公司,他们不属于征信机构。如何合规地使用第三方数据服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制,这是一个问题。

第三,要发展专业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建立机构内的制度和技术能力,包括:1)不要求第三方机构执行另类催收动作,不外包自己不做的另类行为;2)不误导公权机关,以掩盖不良催收行为;3)对催收实践及绩效进行定期审计;4)为处于特殊困境的债务人提供特殊解决方案,包括引入NGO或其它类型的社会组织来帮助处于财务困境的个人;5)培训员工,给予正确的激励导向;6)开发新技术手段,以提高催收的效率和监控合规情况。

最后,祝中国的个人信贷催收行业能够尽快正规化。谢谢!

来源:阳光催收(根据会议发言整理,未经严格修改,仅供参考。)


2019年7月10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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